用共有200單位、每單位售價180千令吉的公寓為例,發展需付出約200千令吉來取得分層地契(Strata Title),這是一種費用,付給土地會測局和土地局。發展商若向每單位屋主收1500令吉的儲備金(Sinking Fund),就另籌得300千令吉了。
上述的錢其實都包在你買公寓時給的總數里面了。
一些發展商(據知是多數發展商)都會花掉這500千令吉,你以為他們不用給員工
花紅?不用舉辦年終員工旅行團?
有了共管委員會(Joint Management Body,JMB)後,屋主就可以緊盯這一筆錢,但法律規定在取得入伙准證 OC 後,發展商有3個月的時間成立 JMB,你以為他們在3個月內無法用完500千?3個月後等JMB成立後你調查賬目的話,發展商當然有辦法給你一份“專業賬目”,或是收買JMB的人,一人吃一點。
談到現在,我們可以總結一下,無良發展商除了刮你(1)每月的管理費(2)儲備金,還有(3)申請分層地契的費用。
檳島西南區一座店屋近10年來也沒拿到分層地契,JMB成立後業者大吵發展商,也到土地局去調查,最後發現發展商他媽的竟然從來沒有為他們申請分層地契。
發展商不申請的原因當然不是懶惰,而是(1)有了分層地契,業者就可以成立管理委員會(Management Committee ,MC),發展商就無利可撈。(2)發展商早已把申請分層地契的錢花光了。
政府剛在去年4月,才規定發展商在今年4月前,需在他們管理的原有高樓產業
(即去年4月前就建好的高樓)成立JMB。有些發展商當然是拖到最後一分鐘才成立,這一年里的主要工作就是拼命刮。
店屋上的天台是否屬于公共地區(Common Area)?當然是,意思是說是屬于全部業者共有的。但發展商靜悄悄占了10年,他用來做什麼?他租給電訊公司設電訊塔,收到錢後當然不會分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