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我從2006年開始採訪荳蔻村的事件。當時我採訪第一個記者會時,居協主席蘇古馬蘭說,荳蔻村的地被賣後,新聞見報後,村民才知道有這樣的事。意思是說,當時的州政府,國陣政府並沒有事先和村民商討。
不過,不久前民政黨發文告說,針對土地轉換事宜,當時州政府曾多次和村民商討,並指至2007年10月11日,至少有14戶家庭願意接受賠償及搬遷。但從2006年開始,村民就有數次的記者會,多次向國陣議員投訴,民政黨總不能忽略或不提這些人不願搬的人。
村民說,地是英國佬回英國後,留給他們祖先的。殖民地時期的洋佬富豪離開大馬後,地到底屬于誰的?如果是屬于村民的,那當時的國陣政府為何可以拿來和檳州公務員合作社交換,交換位于喬治市的一塊地?
我們看看民政黨公開的演進表。2002年,國陣政府就有自己的計劃。2004年才談起居民的事,並把荳蔻村的屋子稱為非法屋子。
到底村民是不是地主,那些屋子是不是非法的?你問村民的話,他們有不同的說法,行動黨的律師還曾為他們入稟法庭爭取。
今年初蘇古馬蘭告訴我,豆蔻村原屬英國人園主布朗所有,他早在1953年回國後答應把土地交還給村民,同時也成立了一個房屋信托會來管理這片土地,也把土地擁有權交給房屋信托,土地擁有權不變,尚屬房屋信托。
于是高庭于2008年11月10日判村民胜訴?法庭的判決是否指明國陣政府玩臭,要搶人家的地?
卡巴星在308大選後發現地皮的擁有權在2008年3月27日轉換到檳州公務員合作社名下。是誰轉的?當然是土地局。但為何村民在2008年11月10日還會胜訴?過後發展商上訴,村民的胜利于2009年5月11日被上訴法院推翻。媽的!幸好我成績不好,沒得讀法律當律師。
為何國陣政府將荳蔻村的屋子稱為非法屋子?是不是這個房屋信托會早在1976已被解散,土地擁有權也因此而轉到州政府手上?
現在,村民怪罪民聯政府,質問為何土地擁有權的轉換會在他們執政時發生。林冠英有他的解釋,但能發生土地擁有權被轉換的事,指明州政府的效率不佳。大选時給予村民承諾的議員豈能讓這種事發生?
國陣政府或許需回到問題的根源,解釋一下,村民是否是非法居民?